藝術教育研究期刊
RESEARCH IN ARTS EDUCATION
出版倫理與出版不當行為聲明
藝術教育研究期刊(Research in Arts Education; ISSN 1680-435X)致力於出版藝術教育相關領域之研究論文,以提升國內藝術教育研究水準。藝術教育研究期刊拒絕任何不當行為之研究論文,包含:抄襲、一稿多投、資料假造、不正當的掛名著作、以及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藝術教育研究期刊依循由Elsevier建議之《出版倫理》(Publishing Ethics)規定(https://www.elsevier.com/about/policies/publishing-ethics)以及COPE(Committee of Publication Ethics)之出版倫理指南與規範(http://publicationethics.org/resources/guidelines)。內容包含作者、編輯者與審查委員之義務。
我們摘錄其資料並稍作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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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義務
1. 論文標準
作者在論文中需精準呈現相關研究數據以及重要性,包含研究資料、重要細節與相關文獻,以利他人重複實驗。任何不道德行為,如欺騙與故意不正確的論述,是不被接受的。
2. 研究倫理審查
如果研究涉及到可能會產生嚴重危害的裝置與物品、研究程序或設備,或者包含動物或人的實驗對象,作者需要在論文中詳述過程,並確保實驗過程合乎相關法律規定與制度規範,並且必須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對於以人為實驗對象之研究,必須獲得受測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書,對於實驗對象之隱私必須永遠保護。
3. 原創性與抄襲
作者應確保整篇論文皆為原創,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須明確引述。作者同時應獲得所使用之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的授權。
4. 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始能在審查過程中提供給審查委員審查。並於論文出版後提供給大眾。
5. 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作者不應將本質上相同的論文同時發表於多個期刊或出版品,通常亦不能將曾經發表過的研究論文投稿至其他期刊,唯在特定的條件下可被允許二次出版(secondary publication),前提是,第一次出版的所有作者與各(第一與二次)期刊編輯者皆同意二次出版,且二次出版的數據與論述必須與第一次出版論文相符,而第一次出版的論文也必須列於二次出版品之參考文獻內。
6. 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須善盡告述他人作品的責任,並應列舉出影響研究本質的因素。私底下獲得的資訊,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必須在獲得書面授權書的條件下才能使用或發表。透過審查他人論文而獲得的資訊,如審查論文或計畫補助申請書等,如無原作者的書面授權書,不應使用或發表。
7. 利益衝突
作者需公開揭露任何可能被視為影響研究結果或闡釋之利益衝突事項,包含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擔任合作企業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血親關係,計畫補助來源、資金投資、股權、酬金、專家諮詢費、專利申請或權利金、或具有經濟價值得以用金錢交易取得利益等事項,可能的利益衝突之資料必須儘早提供。並在論文的參考文獻之前,揭露所有經費補助來源。
8. 研究內容之錯誤
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應立即通知本期刊編輯者,請本刊同意後,採取撤回論文或修正內容等相關措施。
9. 論文作者之列名
所有對論文之構思、設計、執行或詮釋等的重要貢獻者,或是參與研究計畫之人員,均需列於致謝或共同作者之列。通訊作者需確認所有具有貢獻的作者都列名於作者列,且所有列名作者者皆對論文有所貢獻。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檢視論文並同意投稿。
10. 作者變動
作者應在最初投稿時提供正確的作者名單順序。作者的增加、刪除或重新排序,必須在稿件被發送接受函之前提出,並經由編審委員會核准。對是類改變要求,作者需提供下列文件編審委員會審核:
(1)作者名單變更的原因,
(2)所有作者同意增加、刪除或重新排序的書面確認(得以電子郵件或信件表示)。
2. 編輯者義務
1. 同儕審查
基於「同儕評審」(peer review)的結果,以及研究議題本身或對其他研究者或讀者的重要性,編輯者可決定是否出版投稿文章。編輯者需定期檢視此審查程序是否需要進調整,以維持期刊學術研究水準。
2. 公平競爭
編輯者需按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得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國籍與政治信仰等與論文品質無關項目為評審標準。
3. 機密原則
編輯者、編輯助理與系統管理等相關人員不得向相關作者、審查委員、編輯顧問與出版商公開審查中論文之任何訊息。
4. 學術誠信
有權要求作者提供倫理委員會審查書,或是研究參與者的知情同意書,以及確保實驗符合法律規定與規範,並委任一專門小組定期監督審查。並採取措施避免重複發表,以及確保投稿相關論文的檔案永久安全性。
5. 公開原則
(1). 未獲作者同意,編輯者不得將投稿論文中尚未發表資料作為個人研究之用。
(2). 同儕審查所提供之修改意見與建議訊息不得挪為私人使用。
(3). 當編輯者認為與投稿作者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
(4). 編輯者可要求投稿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包含投稿論文中所使用圖像的使用權聲明。若利益衝突與侵害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撤銷或聲明等必要措施。
6. 調查參與
當投稿論文違反著作倫理情事,編輯者與本刊發行者需深入調查、採取適度因應措施,包括聯繫作者、或者相關團隊並盡告知之義務。一旦確定違反學術倫理,必須立即採取更正、撤回、釐清聲明等措施;即使對已刊登之論文,仍有追訴的效力。
7. 利益衝突
確保商業利益(如廣告)不會影響編輯決定。以及贊助商品(sponsored supplements)在同儕評審的過程中沒有特別待遇。贊助商品的項目必須符合學術使用價值,而非商業利益考量。
3、 審查委員義務
1. 審查能力
確認審查的論文與自己的專業領域接近,被委任之審查委員若認為不適任,必須通知期刊編輯並退回論文審查工作。亦務必評估是否能夠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查,若無法勝任,亦須盡早通知期刊編輯並主動退回論文審查工作。
2. 利益衝突
應避免與投稿者目前或者近期曾在同一個部門或機構一同工作、或近期具有師生關係,或者曾經為投稿者工作過。另外,當可能與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審查工作。
3. 道德規範
審查委員需識別論文是否有抄襲或欺騙情形,提出可辨識抄襲與否的詳細資料。同時在所知範圍內,也必須告知編輯者論文中大致相似性或部分重疊的部份。另外,對於包含動物或人類等的實驗對象之研究,須檢視作者是否在論文中詳述過程,並說明實驗過程合乎相關法律規定與制度規範,且實驗已經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
4. 保密原則
審查委員必須將審核之論文視為機密文件,不得向編輯者以外的任何人透漏任何訊息,也不應與論文作者聯繫。
5. 客觀標準
審查委員必須公正、客觀執行審查工作,審查建議必須是有建設性,委婉地說明文章中不足之處,且提出客觀資料為自己的審查建議提供相關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