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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研究期刊
RESEARCH IN ARTS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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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

1、 文責

來稿應為未曾公開發表之學術研究論文。研討會已宣讀之論文,若不擬刊登於研討會專輯中者,得投稿。來稿不得違反著作權法或學術倫理,若經檢舉屬實者,文責自負。


2、 外審過程與原則
合於本投稿須知之來稿經編審委員會決議,可提交外部審查。外部審查分初審與複審兩種,審查者名單由編審委員會決定。每次會議後,主編親自密送專家學者匿名審查,並採迴避原則。複審者即初審者,但為保審查程序之公正,於編審委員會無法決議時,得邀請第四位外審,此項外審之費用由本刊負責,作者不需另行付費。刊登之稿件須經初審與複審兩次外部審查,並經至少三次編審委員會會議之審閱與合議通過。

3、 審查等級
初審結果分四等級:

(1) 接受,原文刊登;

(2) 修改後接受,須參納審查意見修改;

(3) 修改後重審,須參納審查意見修改,再進行複審。

(4) 拒絕。

4、 審查意見

審查意見由主編打字整合後,函覆各作者。留在審查流程中之作者,須依審查意見及主編指示逐項修訂,並附信件逐項向主編說明修訂狀況與理由。

 

5、 審稿原則
本刊審稿原則包含:研究主題重要性、研究方法嚴謹度、見解創新、格式一致,所獲結論具學術或實用價值,且對藝術教育界有實質貢獻。

6、 審查工作

編審委員會主持審查工作,每次編輯會議須有編委至少三人(含主編)及監察委員參加,方得開會。編審委員會除一位主編及三位委員外,另設監察委員一名,由資深主編擔任,監督審查過程與品質。每期編審委員會至少須進行三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決定所有稿件之去留及初次外審委員名單,第二次會議審閱各稿件初審結果,決定進入複審程序稿件,第三次會議審閱複審結果,決定該期刊登之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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